第十期《梅岭论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成机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813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成机理分析

 

刘滨  康小兰  池泽新   

 

(江西农业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5

 

 

就农民专业合作而言,其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够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提供诸如实现规模经济、外部性内部化、降低风险等“外部利润”或“公共物品”。但是这些只是客观可能性,或者说只是理论上的推理。作为一个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成是一个相当复杂过程,有其独特的生成机制与路径。本文的研究主题就在于此。

一、博弈论视角

博弈论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由人组织起来的的组织制度,它创建本身就是各行为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晶,因而可以借助博弈论加以阐释。

(一)普通农户之间为创建合作社的博弈

先来看看普通农民之间的博弈过程与结果。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使得普通小农民具有均质性特征,就是说,为了方便分析起见可以将n个独立农民之间的博弈假定为两个普通农民之间的博弈(其结论可以推广到n个普通农民之间的合作博弈)。

AB两个普通农民意识到,为了共同的利益有合作必要因而有了创建合作社的愿望。但是由于努力合作的行为会付出相应的成本,所以,AB在创建合作社的过程都有两种行为选择策略:合作(cooperative)与搭便车(free bicycle)。用表1-1表示博弈模型模拟合作社组建的策略与收益。

假设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支付的总成本(时间、精力与财力)为 Cost),可能获得的收益为 (Revenue),且 (否则不会有组建合作社的愿望)

1.当AB农民选择尽力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农民将平均分摊成本和收益,都是( /2,此时合作社也就在产生了,这是最好的结果。

2.当A(或者B)认识到,如果B(或者A)积极努力主导合作社的组建进程,自己何不“袖手旁观”、“坐享其成”呢,因为,自己积极努力合作社的收益是( /2,而搭便车的收益为 ,且 ,表明搭便车的策略收益更大。更进一步分析,即便B(或者A)的努力失败了,即没有成功组建合作社,对自己来说虽然有损失但只是可能的收益,至少没有付出成本。所以,AB的最优策略是搭便车,收益结果是(00)。这些行为使农民陷入了囚徒的困境,对于AB共同利益来说这是最坏的结果。现实也表明这也是大概率事件。原因就在于农民AB是虽然都强烈的合作社愿望与共同利益,但经济人的特征如机会主义[1]、个人行为的外部环境如信息不对称表现出来,这使得合作愿望没有导致合作行为与合作组织的产生。

3.普通农户之间的合作社创建的博弈最优行为结果是双方都搭便车,但不是唯一结果。如果普通农户由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使得没有成为 “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不会发生、信息对称或者他们确实真心实意合作或者外部性冲击等原因,那么,行为选择结果还有二种:(合作,搭便车)和(搭便车,合作),这些行为都可以创建合作社。

1-1:合作社组建中的普通农民之间的博弈收益矩阵

农民A

农民B

合作(C

搭便车(F

合作(C

,

,

搭便车(F

,

0,0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00)是AB行为选择的最可能结果,但不是唯一,其他三种策略集都有可能创建合作社。但缺乏核心人物组建而成的合作社能够持久稳定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由普通小农户组织起来的“生产导向型”或“互助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有限规模很小,只能市场竞争的未端获取为数不多的利润空间,所以收益( )很小,但组建和运行成本( )却相当高。高合作成本和低收益加上缺乏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约束,使得以普通小农户主导的自发的合作社创建过程步履维艰,即使形成也将极不稳定且难以持久。

(二)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博弈

中国是一个强调和重视精英力量的社会和传统,社会公众相当重视社会精英的观点和行为,精英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往往要比一般的力量要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农民“需要合作社”却难以承担合作社创建重任的时候,农村精英[2]就会起到“次级行动集团”的作用。一旦他们从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角度意识的创建合作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时候,就极大可能主导合作社的创建过程。我们构建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如下:

1.博弈的参与人(Player):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他们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面对如何应对市场风险,提高自身市场地位,农村精英和普通农民都意识到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在创建过程中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具有不同的能力,由于农村精英具有要素禀赋优势,其能力要高于普通农民。

2.收益(Payoff):由博弈参与方的能力与关系不对等,所以,此模型的收益不能建立在完全公平的基础上,按能力与关系的支付与收益具有“非均衡性”特征,也就是说,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对分摊创建合作社成本与预期收益是不对称的。假设:创建合作社的总成本是C,合作总预期收益是RR1为由农村精英积极创建而普通农民等待加入情况时农村精英的得益情况; R2假定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共同积极创建情况时农村精英的得益情况。 R3在由普通农民积极创建而农村精英等待加入时农村精英的得益情况;如果双方都等待加入,则合作社创建不起来,各自的得益为0

3.策略(Strategies):双方的策略是积极创建与等待加入。

根据上述假定与分析形成了得益矩阵表,由表1-2所示。下面运用划线法解出纳什均衡解。如果普通农民选择积极组建,农村精英有两种选择:等待加入和积极组建,选择积极组建则共同分配利益与成本,如果等待加入则坐享其成,从表中可以看到, > ,因而理性的农村精英会选择等待加入。

在普通农民首先就意在等待加入的情况下, >0,农村精英最优策略是积极组建;在农村精英积极组建的情况下,普通农民选择等待加入还是积极组建这就需要取决于 的大小。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努力程度与其收益是呈正比例的,农村精英单独组建所取得的收益与共同组建所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显然 > ,但对普通农民而言,等待加入不需要支付成本,这是现实的、即时的收益,而且   是预期收益,所以理性且短视的普通农民会选择等待加入。

至此, 纳什均衡解是“农村精英积极创建、普通农民等待加入”,双方没有改变策略的动机。这就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最主要的且优选的路径,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也具有现实性。

1-2:合作社组建中的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之间的博弈得益矩阵

农村精英

普通农民

积极组建

等待加入

积极组建

,

,

等待加入

,

0,0

(三)政府力量与合作社的生成

在创建合作社过程中,不能不注意到政府的作用,政府可以利用一般农村精英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增加有效供给。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2003年到2007年中央政府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015亿元,对全国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补助,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已超过4.6亿元[3]。必须承认,这些支持政策和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的支持可能会降低合作社创建成本或增加预期收益,使合作社的生成进程大大加快。但毕竟是一个外生变量,不会改变纳什均衡的结果,也就是说不会改变“农村精英带头创建,普通农民加入”合作社生成机制,政府力量起的作用是促进合作社的加速生成和健康发展。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前的那种行政逻辑已经不在适应当前的农村形势,农业税取消,政府与普通之间的统治关系已经淡化,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形成共识,政府支持农民组织发展所做的工作只能是政策宣传和后盾支持,不可能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这些要求都会使政府对合作社支持基点是宏观服务而不是微观干预。

二、制度变迁理论视角

如果上述的博弈论视角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谁是主导性的行为主体问题,但仍然没有回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路径依赖。对商品及生产要素的“需求—供给”分析构成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组成部分。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与其它商品和生产要素一样,也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新制度经济学从而把“需求—供给”的分析框架拓展到了制度变迁领域。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安排,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成就是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对于制度变迁的方式,尽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比如渐进式和突进式、主动式和被动式、局部变迁与整体变迁,但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组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尽管我们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成或创新方式区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但并不是意味着在实践中,任何时候这两种所起的作用地位是同等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究竟主要按哪一种方式演进,不仅取决于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文化传统、习惯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还取决于以往的路径依赖、各行为主体的表现、外部性的大小、潜在利润的多少等等。因此,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主导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会发生变化的。改革开放以后,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民经营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使我国面临的正式制度环境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农民经营制度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剩余受益权、处置权,从而使其成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随之而来,随着农民市场化的程度逐步提高,就有通过组织化的交易来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强烈愿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正处于转型阶段,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迁过程中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也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因此,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迁方式是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配套进行的。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主流意识形态也由刚性变为弹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归位以及各种农业行为主体力量的增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迁方式演变将基本上是通过诱致性变迁来完成创新的。

那么,在实践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迁一般采取什么路径进行?戴维斯(L.E.Davis)和诺斯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将制度变迁过程分为5个步骤。本文借鉴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将其拓展为6个步骤。

第一阶段:制度非均衡。所谓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相等的状态。如前所述,导致制度非均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均衡而言,主要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使绝大多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流通市场化;农民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给了农民最大程度上的生产自主权,成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使农民有更强的经济欲望。

第二阶段:出现潜在的利益。由于制度出现非均衡,意味着现存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变得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集合,即出现了一些潜在的利益,因而人们产生一种改变现存制度的欲望。

第三阶段:初级行动集团的出现。当潜在利益出现以后,作为市场化农业中的现代农民,他们对此相当敏感,但由于人数众多,制度需求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作为制度需求方而出现的。但是,他们难以形成统一的行动,我们称之为“初级行动集团”。

第四阶段:形成次级行动集团。与初级行动集团相比,他们人数少,但行动能力强,市场意识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作为制度供给方而出现的,他往往是农村精英、甚至是政府涉农部门,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五阶段:设计、选择行动方案。次级集团形成后,他们面临两种情况:如果已经有了现成的行动方案,就会带领初级行动集团组建或加入组织;如果还没有这种组织,就通过制度创新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按照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原则来进行的。假设IE代表制度变迁效率,IR表示制度变迁收益,IC表示制度变迁成本,可知IE=IR/IC。当IE>1时,采用新方案就有了经济的合理性,由于经济组织的多样性,在IE>1的多种备选方案中,仍按IE最大化原则进行设计或选择。

第六阶段:实现制度均衡。行动方案的确立,经过行动集团进一步行动后,最终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潜在的利益和制度均衡。这样就完成了制度变迁过程。但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潜在的利益和制度非均衡又会出现。因此,从整体上看,制度变迁会螺旋上升、周而复始地进行。整个过程可用图1-1表示。

制度非均 

初级行动集团

潜在利益出现

 

如果有现成方案

如没有行动方案

选择行动方案

组织设计方案

次级行动集团

实现制度均衡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过程示意图

在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成过程中,潜在利益与行动集团能力是两个重要节点,制度供给与需求非均衡性以及变迁会存在收益这是合作社生成的前提。两级行动集团(即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是合作社生成过程的两个行为主体,尽管它们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但它们在层次上、出现的时机上和在合作社生成中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可以确认,初级行动集团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农民,他们善于比较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大小比较,但缺乏执行力,只能是合作社的拥护者与参与者。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他们实质就是熊彼特意义上的具有企业家精神[4]的农村精英。一旦他们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并成为合作社生成的主导者。

三、结论与启示

1.我国的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使农民成为了具有自由的交易权,这些制度安排与环境改变使农民有更多选择权的同时,离散化、原子化程度日益加深,就有了创建合作社的需求。普通农户之间博弈分析表明,普通农民为创建合作社的努力将会最终失败,这种失败往往不是他们意识不到合作的好处,而是从他们特有的行动逻辑出发,缺乏对公共群体和公共组织的认同,他们认同的往往是在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成功的农村精英。

2.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博弈均衡结果表明,农村精英主导的合作社创建将是必然的结果。这些合作社的发起者大都是村庄内部的精英,他们与普通农民之间存在着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利益联系,相比外来的企业和政府涉农部门更存在一种民间的威信。在他们的领导下,合作社可以避免成为政府政绩工程的一种附庸形式,也能够使实现农民利益的同时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些精英的存在也是合作社能够运行和发展下去的主要力量。这种现状就在理论上形成了合作社“生成悖论”:发展合作社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弱者的联合维护自身的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却合作社的生成不得不依赖强者农村精英(甚至是非农精英)。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农村特有文化环境与农民的行为方式,这种方式也就不是什么“悖论”,而是比较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次优改进”。

3.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一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的政治或经济利益成为合作社创建的推动者。政府的高调支持已经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的社会体系中取得重要地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也体现了新时期行政逻辑的一个重要转变,由管理转向服务。应该说,政府的行政力量对合作社的作用符合中国国情逻辑,但政府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内生性逻辑。

4.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成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这是因为,普通农民对新组织的认同或认识到潜在的利益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只要有潜在的利益就存在变迁的需求,次级行动集团行动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从制度变迁方式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归位以及各种农业行为主体力量的增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迁方式演变将基本上是通过诱致性变迁来完成创新的。

参考文献

1.  滨:《农业中介组织的内涵与成因探究》,《华东经济管理》,2006.9

2.  滨:《农民交易中介化——概念界定与经济合理性论证》,《商业研究》,2007.10

3.李秀义,邢晓燕:《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形成的路径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07年第9

4.聂华林,张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博弈分析》,《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  滨,康小兰,王珂:《农民行为逻辑与合作能力:一个新的阐释视角.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2

6.吕世辰, 胡宇霞:《农村精英及其社会影响初探》,《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1

7.  杰:《结构力量、行动逻辑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3



[1] Crozier (1964)指出机会主义是“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他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倾向”,Williamson (1985)则进一步指出机会主义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用欺骗手段寻求自利的行为。由于农产品的特殊特性,理性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明显。

[2]农村精英是一个社会分层概念, 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精英,本文所指的精英,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具体是指掌握一定资金资本、社会资本且有强烈市场经济意识与合作意识的农业大户、能人、农民企业家等。

[3]农业部经理司、经管总站:《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载农业部主编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参阅资料(二)》,2008.5

[4] 熊彼特认为,个人致富和成功欲是推动企业家创新的两大动力,并认为企业家为了“名”和“利”而“战斗的冲动”,他们总是能够将“利已”与“利他”放在均衡的位置,这种精神就是“企业家精神”,也正是这种“企业家精神”推动着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